男子明知身患艾滋病仍多次嫖娼
【男子明知身患艾滋病仍多次嫖娼】四川宜宾一名43岁男子,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,仍然多次嫖娼,最终被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据9月14日报道,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传播性病案件。被告人吕某,今年43岁,于2019年10月31日被疾控部门确诊患有艾滋病,此后接受定期药物治疗。检方指控显示,2025年5月至8月期间,吕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,仍在宜宾市叙州区一自建平房出租屋内,与失足女胡某实施嫖娼行为3次,支付嫖资共330元;在一巷道出租屋内,与失足女孙某实施嫖娼行为2次,支付嫖资共200元。五次嫖娼行为,嫖资合计530元。
公诉机关认为,吕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嫖娼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,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吕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,如实供述罪行,属自首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;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,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、罪名均无异议,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今年8月25日,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结合全案案情,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,作出上述判决。
这起案件涉及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:传播性病罪不以实际造成他人感染为前提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六十条,明知自己患有梅毒、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、嫖娼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2017年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进一步明确,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、嫖娼的,以传播性病罪定罪,并从重处罚。
也就是说,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,仍然实施卖淫或嫖娼行为,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感染,都构成传播性病罪。法律设置这一罪名的逻辑在于,艾滋病的传播风险一旦释放,伤害的是不特定对象的生命健康,这种潜在危害本身就具备刑事可罚性。
如果行为导致了他人实际感染,性质会更加严重。根据相关规定,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、嫖娼或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关系,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,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,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。
类似的案件在各地都有发生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,被告人康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,仍与卖淫女以80元嫖资进行性交易,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3000元。贵州长顺县一名女子2019年确诊感染艾滋病后仍从事卖淫活动,累计交易约50次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。浙江象山一名女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隐瞒病情从事卖淫活动,后查实部分嫖客的艾滋病病毒由她传染,最终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。
这些案件的共同点在于,行为人都已经明确知晓自己的病情,但仍然选择隐瞒并实施高风险行为。法律惩戒的对象,正是这种刻意漠视他人生命健康、突破底线的恶意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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